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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9-12-18 17:42:11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   【】【】【
“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责任或掩饰身份,往往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又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

  “被冒名工商登记”,该怎么办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责任或掩饰身份,往往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又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导致冒名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屡见不鲜。
 

  实践中,被冒名登记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当事人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有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既有持他人遗失身份证开设公司的,也有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文件的;所涉登记材料涉及委托代理协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议文件等各个方面。
 

  被冒用者没有从事这些法律活动,却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一旦被他人冒名登记,公民个人该如何有效维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就“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告知公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并就如何防范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提出建议。
 

  发现被冒名登记,如何处理?

  2003年,马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注册了甲公司,直到2011年,刘某在进行低保审查时才发现前述情况。刘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及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经法庭调查,被告马某及甲公司最终承认原告刘某所述属实。后该案以调解结案,法院于2011年9月6日出具的调解书,确认马某及甲公司同意即日起到相关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承诺不再使用刘某的姓名;马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元。后甲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11年9月20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该申请,甲公司注销。
 

  “被冒名行为本质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侵权人到庭参加诉讼,则可在查明事实后由双方共同到行政部门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如侵权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可待该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并生效后,再以此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主张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介绍说。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英周则在通报会上进一步介绍道,发现被冒名登记后,除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外,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即当事人通过起诉工商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份文件并非自己所签署,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工商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此外,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张英周指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张英周说。
 

  据石景山区法院法官介绍,以上四种解决方式中,从被冒名人权益保护角度看,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程序是最为简便的,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比,客观上对事实的查明能力有所欠缺;而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复杂、时间周期长,但可以对此类案件中第三人法律关系和利益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和法律判断。
 

  “总之,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工商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和举证指导工作,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也要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衔接和互动,形成制度合力,有效解决实质争议。”张英周强调说。
 

  维权要及时,避免“权利过期”

  甲公司原有股东为丁某、王某,甲公司于2010年向某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的内容为“朱某向公司注资400万”“公司股东为丁某、王某、朱某”。2017年,朱某认为自己系被冒名股东,故诉至法院,提供了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的签字并非自己本人所签的鉴定报告,要求确认工商局该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局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许可决定书,将涉案公司的股东登记为丁某、王某、朱某三人,而原告朱某于2017年针对该设立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对此,施舟骏解释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所谓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因此,当事人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后如果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应当及时维权,在知道被冒名登记后六个月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要注意,该登记作出的时间如果已经超过五年,法院就该行政诉讼将不予受理。”
 

  为防范公民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石景山区法院法官还指出,公司登记审查虽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准则,但同时应保留必要的实质审查职能。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细化对涉及申请人权益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申请人权益不受侵害。工商登记机关也可加大对人脸识别、线上身份认证等互联网技术应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采取必要的审核环节,以技术手段堵塞漏洞。对于代办公司证照的中介机构,法院建议,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代理诚信制度建设,并依法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而加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衔接互动也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法官还建议,公民个人也应当加强防范意识。“针对身份证被冒用最为经济简单的防范方法,就是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使用,即便是复印件提供给他人使用时,也要在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业务使用’等字样,有效降低被他人反复冒用的风险。如果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财物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登报进行公告,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权益。”张英周说。他还强调,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因此,在对后果没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贸然出借身份信息。(记者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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